返還定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4-訴-109-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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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丁俊仁 被 告 黃新民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750元,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