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訴-118-202503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蘇泓文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吳羿璋律師 被 告 蔡明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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