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訴-140-20250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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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叡光至上有限公 司、蔡光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35,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 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820,966元。 820,966元。 2 利 息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4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 13,074元 3 違約金 自113年8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020元 合計 83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