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訴-188-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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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周慶順律師即謝傳福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楊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 36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 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即債務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請求本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27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於113年12月16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10(債權人為被告)之如附表「期間」「週年利率」欄所示利息、違約金應予剔除。  ㈡原告主張應剔除之利息、違約金,經本院核算後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1,438,630元、3,673,973元。被告於系爭分配表次序10之債權總額為6,148,932元、原分配金額為3,071,890元,不足額為3,077,042元。倘依原告主張剔除上述利息、違約金,原告該次序債權總額變更為1,036,329元【計算式:6,148,932元-(1,438,630元+3,673,973元)=1,036,329元】而為足額分配,依前述說明,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2,035,561元【計算式:原分配金額3,071,890元-變更後金額1,036,329元=所減少之金額2,035,561元】。  ㈢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5,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 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4,368元。 三、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期間 週年利率 金額(新臺幣) 利息 93年6月16日至107年10月31日 百分之20 1,438,630元 違約金 93年6月16日至113年11月7日 百分之36 3,673,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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