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訴-196-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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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 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886,05 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86,4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859,646元 113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 14.72%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86,056元 859,646元 113年10月16日 113年10月16日 14.72% 347元 合計(886056+347)=886403 886,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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