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訴-229-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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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謝金祝 被 告 謝幸子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 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金祝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 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因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者,該數人未共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故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將使其他人亦無法以訴訟伸張或防衛其權利,自有未宜。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乃明文規定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命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或擬制其為原告;至於拒絕同為原告是否有正當理由,則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等情形決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並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號、104年度台上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即聲請人、被告謝幸子及相對人為被繼 承人謝國城之全體法定繼承人,謝國城生前身體狀況不佳,恐其名下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及其上同段16304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遭債權人查封拍賣,與被告通謀約定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實則隱藏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在被告名下;謝國城死亡後,其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即已終止,爰先位之訴依繼承及借名登記契約終止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謝國城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相對人及被告公同共有。另備位之訴主張,如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之事實不存在,惟謝國城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死亡後,已無意思表示能力,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2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即不成立;縱被告係受謝國城之委任而代理贈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惟該委任關係因謝國城死亡而終止,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屬於無權代理,原告拒絕承認,而對謝國城之全體繼承人確定不生效力,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第550條前段、第170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謝國城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2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被告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2月1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就先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原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先位之訴係基於繼承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 請求權,為公同共有物所生債權請求權,核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謝國城之全體繼承人而言,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公同共有人共同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就追加為原告乙事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其近年接受癌症治療,聲請人無顧手足倫理,顛倒是非黑白,以刑民訴訟逼被告,不願意與聲請人同為原告,拒絕追加為原告等語。惟查,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係屬程序事項,依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乃為伸張、防衛其遺產之權利所必要;至於聲請人本件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實體審理後始得認定,相對人拒絕同為原告,難認有正當理由。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時間內追加為原告,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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