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訴-244-202503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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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 告 陳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後之114年3月19日始具狀請假並同時聲請法官迴避,則訴訟程序依法應停止進行,據此再開辯論,以免貽誤宣判期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