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4-訴-263-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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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告 吳慶豪 被告 張念慈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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