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訴-276-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林聖德 被 告 林錫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萬8,904元(本 金500萬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7日之利息125萬8,904元,合計625萬8,9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42元,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6萬元,尚應補繳1萬4,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就本院有無本案管轄權乙節,如原告另有證據提出或說明,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