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訴-276-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林聖德 被 告 林錫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且依卷存證據難認本院有 管轄權(本院前以裁定命原告補正管轄部分之證據,惟未經陳報) ,爰依上述規定,移送於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