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訴-30-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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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洪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至遲應於民國114年5月31日以前,補正本院113年11月12日 南院揚民營葉113年度營司調字第187號函所命原告應陳報補正事 項(如附件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查原 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倘被告死亡,原告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姓名、年籍、住居所地址)。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考量共有人死亡人數較多,亦可能有再轉繼承之情形,故命補正之期限為民國114年5月31日以前,若有不及,請原告再具狀向本院申請展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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