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訴-302-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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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三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7,0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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