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DV-114-訴-326-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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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文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134元【計算 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