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V-114-訴-35-20250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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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邱綉絲 邱綉饁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鎮間請求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年籍及住居所 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列被告姓名為「甲○○」,並未記載「甲○○」 之年籍及其住居所,本院無從特定被告及其應送達訴訟文書之地址。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年籍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