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訴-378-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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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5日內,陳報、補正下列事項,並檢 附與被告人數相同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應陳報、補正事項如下:  ㈠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或請求「分割遺產」(若請求分 割共有物,應無法解消公同共有關係;若請求分割遺產,須就被繼承人所有遺產進行分割,且不一定能取得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或價金。)?  ㈡被代位人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所代位之人為何人? 得代位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應陳報被繼承人許進忠(Z000000000號、111年6月19日死亡, 最後戶籍地為臺南市南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需載明各人之出生日、死亡日、出生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明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並追加為被告,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㈣「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之訴,當事人均需合一確定 ,應陳報全體被告姓名、年籍。  ㈤應陳報更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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