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訴-38-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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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富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 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 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 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 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 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 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 、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 或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 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 添進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11之遺產,然查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新化稽徵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記載黃添進尚有其他遺產,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是否對黃添進所遺如民事起 訴狀附表一編號1~11外之遺產為分割,如否,請陳報之;如是, 請提出增列後之起訴狀到院(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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