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訴-405-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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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陳招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村和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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