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訴-414-202503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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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春英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珮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珮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9,13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49,591 元(計算式:1,517,934元+起訴前利息、違約金31,65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3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