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訴-498-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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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林英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林英斌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4,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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