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訴-511-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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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嚴德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廖翠菱 、邱乙容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22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