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V-114-訴-512-202503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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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國仁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9,35 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則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9日前 之利息為38,522元(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與上開本金合計 1,147,8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7,874元,應繳裁判費 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1,036,746元 113年3月9日 至清償日止 3.99% 38,306元 2 50,608元 114年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6% 216元 小計 38,5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