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4-訴-515-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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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胡江秀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玟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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