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訴-576-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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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陳平元 被 告 李惠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