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訴-598-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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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杜明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樹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李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其繼承人全體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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