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訴-609-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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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顏成全 被 告 鄭國輝 鄭昌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5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87,025元(計算式:本金1,200,000元+起訴前利息11 ,187,025元=12,387,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532元,原 告僅繳納15,540元,尚不足12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