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輔宣-9-20250212-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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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蘇美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惟未繳 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