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重再-1-20250218-1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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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逸耘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楊瑾中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於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