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4-重勞訴-2-20250123-1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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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5,555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311元【計算式:66,934元 1/3=22,3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繳3,000元,尚 應補繳1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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