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4-重訴-13-202501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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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盧嘉均 洪吉武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洪永真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洪華隆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洪鳳珠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洪美雀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洪鳳秋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張旭彬 江信寬游秉宸即游建勳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