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4-重訴-38-20250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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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詹勳利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崢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369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