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4-重訴-4-2025010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 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6,262元(含本金64 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6,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8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33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