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重訴-67-2025031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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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連建友 被 告 郭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64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3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