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4-重訴-8-2025010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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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