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4-除-10-202501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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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金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 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王金竹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 113年6月30日 680,430元 FA175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