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除-11-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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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冠群即群瑞開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 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乾沅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群瑞開發工程行 113年6月30日 53,025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