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4-除-14-2025020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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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2997-2 1 345 002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3350-0 1 10 003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3548-2 1 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