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除-15-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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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俞怡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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