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DV-114-除-21-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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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秉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828-0 1 1000 00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618-8 1 250 00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1482-8 1 187 00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18-4 1 125 005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2973-1 1 234 006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83-1 1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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