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除-28-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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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郭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許福建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郭明杰 113年7月20日 6,882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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