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V-114-除-30-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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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訴訟代理人 徐珮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 國113年6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誠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有邑實業社 113年8月5日 72,700元 64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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