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除-36-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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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卓慧玲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卓立民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卓紹誠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卓芳亙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14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10520-9 1 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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