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除-44-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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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宜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 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蔣季閎執有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 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蔣季閎於民國 112年11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蔣季閎之繼承人,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因114年1月29日適逢 農曆春節期間,爰順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