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除-45-202503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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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賴臆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35691-0 1 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