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除-51-20250325-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如宜家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璧如 代 理 人 王馥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蘇翰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 如宜家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113年7月10日 94,500元 EM002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