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除-58-202503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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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1455-0 1 224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87257-0 1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