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除-59-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義男 訴訟代理人 楊舜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 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7月5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07877-6 1 496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30339-9 1 69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53227-2 1 73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75184-7 1 89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