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除-6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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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宏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繼榮 代 理 人 金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3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公報、法院網站及牌示處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堪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受款人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宏泰印刷廠 股份有限公司 草如股份有限公司謝榮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南科學園區 113年7月31日 112,072元 CS36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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