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除-63-202503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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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梁舜傑即太鼎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 國113年5月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登順工業有限公司黃玉堂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南分行 太鼎實業社 113年7月7日 12,593元 AQ8209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