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4-除-66-202503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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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東億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4年2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李文欽 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東億兆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1,644元 BR291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