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4-除-66-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東億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4年2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李文欽 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東億兆實業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1,644元 BR291519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