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除-7-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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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逸樺(即王林富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177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7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8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9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10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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